长岛县调整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发布时间:2015-03-18 17:10 来源:长岛渔家客栈 浏览:
作者:长岛渔家客栈
长岛旅游网5月29日讯(通讯员 李勇) 为切实保障用人单位1至4级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生活,自2012年1月1日起,烟台长岛县对用人单位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本次的调整范围为:2011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中享受伤残津贴的l至4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按分别按255元、245元、235元、225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标准以统筹地区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比例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